返回按钮

详情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进行修改,删去该实施办法第 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