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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大病统筹金筹集和使用暂行办法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大病统筹金筹集和使用暂行办法

(1997年4月2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镇办发〔1997〕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职工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统筹金由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缴纳,由参保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和退休(职)金中代扣,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一并缴纳。大病统筹金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三、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年发生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原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在职职工10%,退休(职)人员5%)个人不再负担,改由大病统筹金支付;原由参保单位负担20%的费用,仍由参保单位支付。

四、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年发生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的部分,由个人负担10%,参保单位负担90%。

五、本办法由医改办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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