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决定
(2008年3月2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5月1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做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范围,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审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范围,确定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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