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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湖南省铁路建设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湖南省铁路建设费的通知

(1997年2月13日湘政发〔1997〕5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1992年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征收湖南省铁路建设费的通知》(湘政发〔1992〕32号),征收工作进展顺利,有力地支持了石长铁路工程建设。征收期限原定到今年8月底止,但目前工程建设资金缺口仍然较大。为使该工程尽快建成投产,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1997年9月1日起,在省内继续征收铁路建设费,将原征收期限延长到2002年8月31日。铁路建设基金的具体实施管理办法仍按湘政发〔1992〕32号文件执行。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一定要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密切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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