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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1-20
【生效日期】1997-01-20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内四区公共场所烧纸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内四区公共场所烧纸的通告
(1997年1月20日大政发〔1997〕11号)
为加强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破除封建迷信,净化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禁止在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烧纸。违者,由市、区城建部门依照《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当事人自行清除其焚烧的纸灰;情节严重有重大火灾隐患或阻碍城建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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