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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 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的决定》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
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的决定》的决定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的决定》是198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多年来,它在规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执法行为,促进我省的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了修订,对交通不便的情况下延长办案期限和审批办法已作出明确规定。会议决定,自1997年2月1日起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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