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青岛市应缴公物处理办法》的决定
(1996年11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
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应缴公物处理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青岛市应缴公物处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应缴公物的拍卖业务,由青岛拍卖行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承办。”
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应缴公物处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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