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
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的决定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通过1996年9月28日公布施行)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修改如下:
“县以上新华书店、外文书店以及国有、集体发行单位,可以申办书报刊二级批发业务,由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深圳市设立国有书店以外的二级批发单位,由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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