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996年9月21日)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于1996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告,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
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三、确因行政管理需要,个别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需要突破第一条、第二条限额规定的,必须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或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