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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1996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5日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省人民政府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规定如下:

一、政府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为二千元。

二、政府规章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为五万元。

三、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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