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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罗保铭
二○○八年二月三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24件规章:

一、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旅游风景区自然资源的通告

三、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四、海南省艾滋病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五、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六、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

七、海南经济特区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

八、海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九、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十、海南省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管理办法

十一、海南省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办法

十二、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海南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十四、海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办法

十五、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管理办法

十六、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戒毒工作的决定

十七、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网络管理规定

十八、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

十九、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二十、海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十一、海南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规定

二十二、海南省劳动监察规定

二十三、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二十四、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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