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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7年11月1日乌鲁木齐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8年1月28日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1994年6月3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4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制定的《乌鲁木齐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实施十多年来,为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首府社会秩序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鉴于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颁布实施,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作出了全面具体明确的规定,决定废止《乌鲁木齐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关于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和禁止燃放的地点,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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