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中的“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市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二、第十八条中的“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30日内”。
三、第十九条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30日内”。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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