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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师范类普通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师范类普通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1996年6月21日湘政办发〔1996〕35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非师范类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83〕6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非师范类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分工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由省计委负责编制。省属、中央在湘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派遣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分配到地、州、市的,主管部门可直接派遣到地、州、市调配部门。地、州、市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派遣工作,由各地、州、市负责。外省回湘及出省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派遣工作由省计委负责。分配计划的调整,须经计划部门同意。

二、省属、中央在湘和外省回湘及出省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一律使用省计委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就业报到证》报到;凡分配到中央在湘、省直企业事业单位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报到证,须加盖“湖南省计划委员会毕业生分配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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