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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08年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2月2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省人民政府经认真清理,决定废止《山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山西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山西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防范管理规定》、《山西省会计账簿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告》、《山西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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