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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关于修改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八年一月五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涉外、涉台港澳及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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