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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 的决定》已经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公开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信息。

不能即时作出决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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