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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广州大道 两旁违章建筑搞好道路绿化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广州大道
两旁违章建筑搞好道路绿化的通告

(穗府(1996)26号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

为绿化、美化广州大道两旁市容景观,改善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广州大道两旁的控制范围,应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建设,道路中心线两旁各50米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凡在广州大道道路中心线两旁各40米范围内的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在1996年3月28日前自行拆除。

三、清理拆除工作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分别由东山区人民政府、海珠区人民政府和天河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凡逾期不拆除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控制范围内的绿地应按要求进行园林绿化,不得兴建其他任何设施。

五、本通告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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