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条例》的决定
(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农林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条例修正案的议案》,决定对《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条例》做如下修改:
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列为该条第二款:“国营农场系统应坚持改革,积极试点,逐步实行政企分开的体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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