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1995〕1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将本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30元。个别执行有困难的市(地),允许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超过10%,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批准后执行。
乡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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