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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赃物罚没物估价条例》的决定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赃物罚没物估价条例》的决定

(2007年5月31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7年10月18日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 鞍山市赃物罚没物估价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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