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7年10月11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市政府规章:
一、《大同市规章制定规定》(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二、《大同市黄金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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