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划
(试行)》的决定
(1995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划(试行)》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作如下修改:
“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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