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离休干部增发离休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辽政发[1994]49号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偏低的问题,省政府决定在执行辽政发[1994]33号文件的基础上,对企业离休干部再增发离休生活补贴费,就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150元;
二、对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三、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50元。
本通知从1995年1月起执行,所需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解决,按原渠道列支。企业支付此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按时把离休生活补贴费发到每个离休干部的手中,真正把提高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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