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事厅关于修改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事厅关于修改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赣财文字〔1994〕第146号1994年10月27日)

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现行福利费的标准明显偏低。遵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的规定,现根据省本级平均工资水平测算,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10元(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人员亦按此标准提取)。开支范围主要用于职工困难补助和职工集体福利等。福利费的来源仍从本单位经费内调剂。
本通知自1994年元月起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