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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执行 调整后的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执行
调整后的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8月22日新公交〔1994〕86号)

经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4〕第122号《关于同意调整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的批复》,同意将我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由?1500元调整提高到2500元。新调整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自1994年8月10日起开始执行。
望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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