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芜湖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行政、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授权的,从其规定”;
二、第十条第七项修改为“依据芜湖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项修改为“负责开发区内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
第十六项修改为“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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