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
(2007年8月1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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