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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工改中物价、福利性补贴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工改中物价、福利性补贴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9日桂政办〔1994〕67号)

为解决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套改中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1993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际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在64元以下(含64元)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不再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

二、1993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际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超过64元的,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按规定纳入新工资标准64元后,剩余部分予以保留,保留部分最多不超过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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