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娱乐业征收营业税具体税率的通知
(1994年1月27日厦府〔1994〕综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省政府闽政〔1993〕48号《关于娱乐业征收营业税具体税率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娱乐业征收营业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规定如下:
一、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保龄球、高尔夫球税率为10%;
二、台球、游艺税率为5%。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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