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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 《关于娱乐业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
《关于娱乐业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30日津政发〔1993〕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税务局《关于娱乐业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娱乐业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娱乐业的经营现状,现就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及游艺中的电子游戏机等娱乐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其适用营业税税率为10%。

二、对娱乐业中的游艺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不包括电子游戏机)。

三、对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兼营的烟、酒、饮料等商品,无论其帐务如何处理,均应按娱乐业10%的税率一并征收营业税。

四、对餐饮、旅店(包括宾馆、饭店、酒店、写字楼)等附设的卡拉OK、KTV单间、舞厅、音乐茶座等,其取得的收入应单独记帐、单独核算,依10%税率征收。凡未分别核算的,连同旅店、餐饮业务收入一并从高适用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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