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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1993年9月4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四十六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设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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