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国营单位林业用地改作他用批准问题的复函
(1993年9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林业厅:
粤林〔1993〕112号文件悉。关于国营单位林业用地改作他用批准问题,从保护林地,减少林地损失出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认为不宜授权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而应继续执行《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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