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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3]31号
【发布日期】1993-04-16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 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
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补充通知
(1993年4月16日桂政发〔1993〕3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桂政发〔1993〕21号)第
四
条,关于免征化肥、农药、农地膜生产企业水资源费、供水建设附加费、龙滩水电站建设专项资金和一九九三年对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用电新增加的电力综合附加费减半计收的优惠政策,一律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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