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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乡镇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乡镇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1993年3月20日宁政办发〔1993〕27号)

为了贯彻落实“城乡一体、兴工强农”的战略方针,促进全市乡镇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在现有各项优惠措施的基础上,就进一步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乡镇企业可按月在税前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增补流动资金,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二、乡镇企业职工的计税工资调整为每月160元到240元之间。

三、实现工业总产值1亿元以上的重点乡镇企业,可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试点。

四、经批准的郊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小区,区内新上高新技术项目,可比照享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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