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的通知
(1993年3月11日厦府〔1993〕综0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广告管理条例》精神,为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张贴,市政府授权城管办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详细规划,经审批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
二、凡在户外广告规划区内按详细规划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城市建设有关部门即予办理占道施工许可证。
三、户外广告规划区外的户外广告设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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