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修正案
(1992年9月25日包头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原则规定和两年多来的实践经验,决定对《包头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第
十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有房屋的归属协议不成的,根据财产和房屋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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