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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关于禁止两轮摩托车在市区营运载客的通告

广州市政府关于禁止两轮摩托车在市区营运载客的通告

(穗府(1993)13号一九九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为加强市区交通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道路的畅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两轮摩托车在广州市八个区的行政街范围内的道路上营运载客。凡违反的,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并吊扣驾驶证三个月。

二、希望广大公民自觉维护广州市的交通秩序,不要乘搭非法客运的两轮摩托车。

三、本通告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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