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畜禽防疫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1月16日宁政发〔1992〕12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畜禽防疫实施办法》(宁政发〔1986〕76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家畜禽防疫的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猪瘟和鸡新城疫的免疫程序,按照本办法附件执行。
二、附件(二),即《家畜禽防疫收费标准》废止。
“附件”(一)改为“附件”。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