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菜地建设费仍按现行规定征收的通知
(穗府(1992)114号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四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2〕95号)文件中的第十二条《关于我市菜地建设费仍按现行规定征收的复函》(穗府函〔1986〕47号),因工作不慎重,将它误列入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为此,特通知如下:
我市菜地建设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菜地建设费要坚持征收,并完善和使用好,以保证蔬菜基地的建设。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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