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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十七条。

2、删除第五条第三项。

3、将第十九条中“合同签证单位”修改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

4、删除第三十五条。

5、删除第三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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