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十七条。
2、删除第五条第三项。
3、将第十九条中“合同签证单位”修改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
4、删除第三十五条。
5、删除第三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