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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对机关团体和城乡居民实行集资办电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对机关团体和城乡居民实行集资办电的通知

(1992年5月20日桂政发〔1992〕37号)

为了加快我区电力建设,缓解严重缺电状况,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八五”期间,我区需要建立一批重点电力工程,但建设资金严重不足,亟需扩大资金筹措渠道,以确保重点电力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尽快投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二年六月二日起,对机关、团体和城乡居民实行集资,其生活和照明用电每千瓦时征收二分钱,所筹集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我区电力建设项目。具体收取资金办法,用自治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文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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