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三条的决定
(1991年1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根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城镇土地分为九级。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如下:
地段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市区七级, 崇明县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金山卫石化 城、堡镇
等级 特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地区、高桥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安亭、桃
浦工业区,
县城,建制
镇(不包括
崇明县)
适用
税额 7.5 6.5 5.5 4.5 3.5 2.5 2 1 0.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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