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 《昆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的批复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
《昆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的批复

(1991年12月11日昆政复〔1991〕60号 )

昆明市市政公用局: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对你局提出的《关于对昆政发〔1991〕65号文件〈昆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修改意见的请示》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办法第六条最后一句“扣除其产品产量后再按百分之八十计算污水排放量”修改为“扣除其产品含水量后计实征收”。

二、同意将原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对逾期15天以上的,每天按应交水费的10%增收滞纳金“修改为”对逾期15天以上的,每天按应交排水费的1%增收滞纳金”。

三、本批复下达后,原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上述内容即按修改的规定执行,其余条款内容仍继续有效。
此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