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2007年4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原第四十五条调整为第四十六条。

2、增加一条:“第四十五条 外县(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