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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转发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转发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民生字(1990)第450号)




各区、(县)民政局、劳动局、卫生局、残联:

现将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1989)福字37号《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四点补充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今后社会福利企业新招用的残疾职工,除偏远山区县外,原则上需经区县以上医院作出残疾状况鉴定证明。

二、各级民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掌握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标准,每年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进行年检,不符合标准者,即不计入该企业残疾人范围。

三、属民〔1989〕福字37号文件中“严重口吃”,系指口吃达到了不能正常表达其基本思维意识的程度。

四、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招用残疾职工一律执行“暂行规定”。各单位各部门不得随意解释,另立标准。

附:《 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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