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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请示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请示

(1990年7月10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
我局与有关部门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职能分工中,对分割转让的几种形式认识不一致,我们认为,分割转让至少有两种形式:一是某幢建筑物分别转让给多个使用者,从而也可能使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二是进行大面积开发的土地使用者在开发后,将其使用权再分割转让给其他多个使用者。而且,所有形式的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都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以上理解当否,请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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