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1995年4月5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