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对征地新建商品
住宅增加补充价格的报告》的通知
(昆政发〔199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市属各房地产开发公司:(附表一) 昆明市征地新建商品住宅补充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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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次│ 项目 │ 单价 │ │
│ │ │(元/平 │ 内容 │
│ │ │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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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定价格 │361.99 │详见昆政发(1986)103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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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价格 │181.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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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配套设施费 │1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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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费用 │37.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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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区差价 │2.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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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价格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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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材料差价 │67.67 │根据综合耗材定额及现行材料定额单价和│
│ │ │ │市场单价测算。其中含每平方米 │
│ │ │ │住宅应分摊各种配套工程的材料差价 │
│ │ │ │为14,48元。若购房者所交平价材料 │
│ │ │ │(指标)不足部分,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
│ │ │ │则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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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税费 │43.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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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增综合税 │6.62 │根据(83)去基定第10号文和(87)云建定 │
│ │ │ │198号文测算。其中含每平方米住宅应分 │
│ │ │ │摊各种配套工程的此项费用为2.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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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耕地占用税 │12 │上缴耕地所辖区财政部门。1987年4月1日│
│ │ │ │以前征用耕地建盖的住宅不收此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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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营业税 │11.64 │按原定价格中第1~3项之和359.19元的 │
│ │ │ │3.24%计收。上缴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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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营业税 │8.49 │根据(87)云建字第563号文测算。其中每 │
│ │ │ │平方米住宅应分摊各种配套工程的此项税│
│ │ │ │金2.65元。由施工单位向税务部门缴纳。│
│ │ │ │1987年7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建盖的住│
│ │ │ │宅,不收此项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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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增人工费 │4.72 │根据(89)云建字第137号文测算。其中含 │
│ │ │ │每平方米住宅应分摊各种配套工程的此项│
│ │ │ │费用1.47元。1989年1月1日前签订施工合│
│ │ │ │同建盖的商品住宅,不收此项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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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领空附加费 │15.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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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防设施配套费│4 │上缴市人防办,统一安排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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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学设施补助费│5 │上缴市教育局。不建中学的小区,由市教│
│ │ │ │育局负责安排学生上学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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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贴 │3 │交供电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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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力增容费 │3.63 │交供电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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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煤气安装费 │待定 │按煤气管理部门报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
│ │ │ │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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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现货浮动额 │ │签订购房协议后,在半年内交房的现货,│
│ │ │ │其价格允许在20%以内上浮。各开发公司│
│ │ │ │的现货价格需要上浮时,须报经市房管局│
│ │ │ │批准。浮动金额的70%上缴市政府,由市│
│ │ │ │房管局代收代管;30%归开发公司作为扩│
│ │ │ │大再生产资金,未经批准自行不浮的,处│
│ │ │ │予浮动总额的30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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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贷款利息 │ │签订购房协议后一年内交房的,由市房管│
│ │ │ │局和市建行根据各开发公司贷款情况审定│
│ │ │ │。按工程进度付款的统建房和签定购房协│
│ │ │ │议时一次付款,一年后交房的零星商品住│
│ │ │ │宅,不收贷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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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印花税 │ │按财政部(88)财工字第502号文及市财政 │
│ │ │ │局(88)财工字第11号文规定,印花税按签│
│ │ │ │订合同双方金额的3‰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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