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
《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市税三字[1989]1051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571号《
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于文中第二条仍按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四条规定办理。
198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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